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完善教育治理体系,统筹发展县域内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简称“对县督导”)的对象为全省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  “对县督导”评估遵循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综合督导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评价相结合,重在讲求实效、落实责任、以评促建、推动发展。

为增强“对县督导”评估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提高督导效能,“对县督导”评估与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原则上合并进行。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四条  “对县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职责与治理”“条件与保障”“结构与发展”“质量与水平”等四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职责与治理。主要评估县级政府依法履职,统筹规划县域教育发展,制定学校布局规划,加强教育管理监督,补齐教育发展短板,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等方面情况。

(二)条件与保障。主要评估县级政府在保障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

(三)结构与发展。主要评估县级政府推动县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终身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情况。

(四)质量与水平。主要评估县级政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县域教育质量整体水平的情况。

第五条 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情况开展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督导评估实施

第六条  县级自评。县级政府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履职情况的自评报告报送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自评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级核查。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对省级督导评估抽查对象开展市级核查,于4月30日前将市级核查材料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设区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其他县的督导评估。

第八条  省级督导评估

(一)确定对象。每年初按“双随机”方式抽取若干县作为年度省级督导评估对象,抽取若干督学和专家组建督导评估组,并提前一个月向设区市和被督导县发出督导评估通知。

(二)督前准备。组织督前培训,由各督导评估组负责对被督导县进行督前材料审核,制定“对县督导”评估工作指南。

(三)实地评估。督导评估组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材料,深入学校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进行实地督导,汇总合议形成督导评估初步意见,召开督导评估反馈会。

省级督导评估反馈会一般在实地评估结束后进行,也可视情况另行安排。

(四)接受监督。实地评估期间,督导评估组应向社会发布《教育督导公告》,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五)汇总审核。督导评估组将实地评估的初步意见提交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由督导评估组组长和部分省政府督学组成督导评估审核组,负责对督导评估初步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形成督导评估意见。

(六)意见反馈。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根据督导评估审核组报送的督导评估意见,形成书面督导反馈意见,正式印发给有关设区市和县级政府。

第九条  督导评估材料

(一)接受市级核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1.县级政府自评报告;2.“对县督导”登记表和福建省教育督导评估基础数据统计表(另行印发)。

(二)接受省级督导评估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1.市级核查意见;2.县级政府自评报告;3.“对县督导”登记表和福建省教育督导评估基础数据统计表。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条  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参照省级相关部门分类意见,将全省县级单位分为三个类区(分类名单见附件)。

1.优秀。一类地区得分90分及以上,二类地区得分85分及以上,三类地区得分80分及以上。

2.良好。一类地区得分85~89.9分,二类地区得分80~84.9分,三类地区得分75~79.9分。

3.合格。一类地区得分60~84.9分,二类地区得分60~79.9分,三类地区得分60~74.9分。

4.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报省政府审批后正式公布结果,并向社会发布年度督导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等级: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教育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县,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政府授予“××年度福建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牌匾,并给予经费奖励。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县,由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跟踪监测一年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十四条  督导评估中发现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教育发展水平严重滑坡的县,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约谈及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修订)的通知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分类名单

一类县(17个):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

二类县(25个):

闽侯县、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区、连江县、罗源县、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长泰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安市、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梅列区、永安市、新罗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类县(50个):

闽清县、永泰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南靖县、东山县、华安县、平和县、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永春县、安溪县、德化县、仙游县、三元区、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大田县、尤溪县、沙 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永定区、漳平市、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长汀县、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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